
男子从流浪狗救助站领养 dogs 吃肉,这行为违法吗?

流浪动物的救助站一般是由社会爱护动物人士共同自发形成的,没有任何政治、商业目的,不要求获得经济利益,完全围绕关爱流浪动物的这一中心主旨而开展救助活动的公益团体。四川宜宾筠连县的流浪动物微公益救助站,也是筠连县第一个爱狗平台,成立的初衷也是为了“保护中华田园犬,让领养代替购买!”一直正常运营的公益救助站却遇到了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。
6月5日,一名男子来到了救助公益站,希望领养狗,说自己在沐爱镇开了一个兔子养殖场,需要用这条狗去看门。救助公益站的爱心人士让他填写了领养申请表,并 告诉他说将会对这条狗今后的情况进行追踪,需要他随时提供狗的情况。 到了下午6点时,救助公益站的爱心人士想问问狗领回去的情况,就给刘某打电话,结果电话没人 接,发微信也没回 。 6月6日上午6点,爱心人士一行4人从筠连赶往了 刘某某填表时填写的地址,历经波折却 一直找不到刘某, 迫于无奈下只好 报警。 等民警赶来后,通过各种关系,终于在微信上联系到了名叫“龙飞天舞”的刘某。 在爱心人士和民警的质问下, 做贼心虚 的刘某 承认,当天狗被带回家以后就杀了炖了吃了肉。
原来,万某和刘某是邻居,通过一些渠道,他知道救助公益站在找人领养流浪狗,于是想办法添加了公益救助站爱心人士的微信。当听说要找人领养狗时,万某觉得机会来了,就出了主意叫刘某打着爱心人士朋友的身份去领养,结果发生了上述的一幕。他们根本就没打算领养狗,只想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,领回来杀了炖来吃肉,而罔顾其他。6月8日,万某和刘某来到筠连县城,态度诚恳地进行了道歉,并为救助公益站捐赠了资金两千元。
万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?
首先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其次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: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“数额较大”,具体数额根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他因素指定。一般按照司法解释是三千元以上。本事件中,两人以非法占有救助站的流浪狗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的方式,骗取了救助站所有的流浪狗,在法律理论层面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,但是一般来说流浪狗的实际价值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,加上两个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的表现以及当事人的谅解,因此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。
如果两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,是否就无法谴责其行为?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 盗窃、诈骗、哄抢、抢夺、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
治安案件的立案标准一般来说,损失达到300元即可立案。因此,对于两人的诈骗行为完全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处罚,而不是简单的赔礼道歉将此事揭过。
本期观点律师
至此,事情告一段落。但是,该流浪动物救助站的爱心人士们的心情却很难平复,情感上遭受欺骗,那只流浪狗也不存于世,这不是经济补偿能够轻易解决的问题。希望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情,善待动物,可以不爱,但请别伤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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