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暴雨致楼上漏水 楼下被淹谁担责

注意事项
暴雨天气下,
楼上漏水,
楼下被淹,
损失责任
谁来担?
近日,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——
2023年7月31日,北京遭遇特大暴雨,一个小区内的楼上业主家露台积水过多,导致楼下邻居家被淹。
事后,楼下业主要求楼上业主赔偿房屋修复等损失上万元,索赔遭拒后,诉至法院……
案情介绍
楼上积水,楼下遭殃,邻居索赔1.5万元
于某与刘某是某叠拼别墅的上下楼邻居,于某为下叠103房屋的业主,刘某为上叠203房屋的业主。刘某家有露台,露台未封闭。
2023年7月31日,北京遭遇特大暴雨,当天刘某并不在家。由于刘某家露台此前曾积过水,担心再次积水,当日下午,刘某向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去信息:“我家是上叠,露台地漏那里以前积过水,这次雨下这么大,请物业去查看下是否需疏通,钥匙在物业有一把存放。”物业应刘某要求查看后,告知刘某露台管道堵塞严重无法通开,需找专业人员疏通管道。因当日雨势过大,露台积水过多,等到物业找到专业人员疏通管道时,积水已经倒灌至屋内很久,并渗漏到楼下103房屋。
等到于某发现家里渗水时,家里的天花板、墙面等多处已鼓包、受损,墙上挂着的一幅画也被浸湿变模糊。之后,于某多次找刘某就漏水造成的损失索要赔偿,但都遭到刘某拒绝。
最终,于某将刘某起诉至东城法院,要求刘某赔偿房屋修复造价费用与画作损失共计1.5万元。
刘某认为,当日系特大暴雨,自己并未在小区[
],但第一时间联系了物业前去查看处理,且自己一直将一把房屋钥匙放在物业处,但物业没有及时上门查看,自己已经尽到了责任。此外,于某当日在小区居住,是其房屋财产的第一责任人,但未联系刘某处理,也未对自家房屋财产尽到保护责任,损失应自行承担。法院审理
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疏于管理,应担责
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根据现场勘验,203房屋露台下水管处确有杂物,且刘某与物业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房屋露台水管在事发前曾有堵塞,故刘某对水管可能因暴雨导致排水不畅一事应属明知。刘某作为203房屋的所有权人,应对房屋负有管理义务,现刘某未及时注意暴雨预警,亦未在雨季对排水系统提前检查并做出防范,应视为对其所有的203房屋疏于管理。
刘某主张将房屋托管给物业进行管理,但未能提交委托的相关证据,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不包括业主自有露台,故被告刘某应对原告于某因漏水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审判结果
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于某1.5万元。判决现已生效。
以案说法
业主对房屋应及时检修
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,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,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因此,作为房屋的第一责任人,应当尽到对房屋的管理义务,该案中,业主刘某在明知露台曾堵塞存在排水不畅的情况下,未及时检修提前防范,未尽到管理义务,应当承担责任。
法官提醒
该案审理法官康婷婷提醒,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尽到相应的管理注意义务,对房屋内的设施及阳台、露台、厨房、卫生间等重点部位进行日常管理维护,避免因漏水等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。
在雨季到来前,系统检查管道、防水等设施是否存在堵塞或损坏,及时清理落叶、泥沙、杂物等,确保排水管道畅通无阻。密切关注暴雨、台风等极端天气预警,在易积水区域设置挡水装置,检查门窗密封性,最大限度地降低积水可能。尽可能避免因自身管理不当造成其他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权利受损。
原标题:《暴雨天气,楼上漏水,楼下被淹,损失谁来赔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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